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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无人员变动的单位可直接办理汇缴;有人员变动的单位提供《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状态变更清册》纸质版和电子版并加盖单位公章办理汇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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